(1)对于多支血管病变,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直接干预了罪犯
血管后,其他血管病变应在数天至数周再进行延迟经皮冠状动脉介入
治疗为宜(Ⅱa)。
(2)推荐 ST 段抬高型急性心肌梗死患者溶栓后在 3~24h 内运送
到具备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能力的医院,以完成对罪犯血管的经皮
冠状动脉介入治疗(Ⅰa)。
(3)对于在溶栓后仍然存在严重并发症(致死性心律失常、心源性
休克、严重心力衰竭)的患者应进行延迟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Ⅰb)。
(4)对于溶栓未成功或再梗死的患者应尽快进行补救经皮冠状动
脉介入治疗(Ⅰa)。
(5)对于发病症状在 12~40h 的患者,即使疼痛缓解及血流动力
学稳定,行延迟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也可能获益。
(6)对于症状发作超过 24h 血管闭塞病变的 ST 段抬高型急性心
肌梗死患者,不建议对闭塞性病变进行干预,只有在出现反复性心绞
痛或能证明仍有缺血证据时才可考虑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对于病
情稳定的 ST 段抬高型急性心肌梗死患者,行直接经皮冠状动脉介入
治疗没有获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