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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教职人员有哪些权利?
    2019-03-11 信息编号:803307 收藏
宗教教职人员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由于宗
教教职人员的特殊身份,其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具有一些独特
的表现形式。
一是主持、举行宗教活动和宗教仪式。《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
九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受法律保护。
集体宗教活动一般都由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
活动场所内以及在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地点按照教
义、教规主持宗教活动,是宗教教职人员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最基本
的内容,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如伊斯兰教的聚礼、会礼,佛教的皈
依、授戒、水陆法会和焰口等法事活动,道教的授戒、授箓、斋醮,天
主教、基督教的洗礼、圣餐等仪式和活动,以及向信教公民讲经布
道,等等。
此外,按我国某些宗教的传统习惯,宗教教职人员也可以到信
教群众家里或者其他特定场所为信教群众举行传统宗教仪式。例
如,伊斯兰教的阿訇到穆斯林群众家里主持婚礼或纪念活动,到墓
地举行穆斯林葬礼;天主教的神甫、基督教的牧师到医院为临终者
举行终傅等。
二是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符合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
有权利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八条
规定,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
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国
- - 42家宗教事务局已于 2006 年 12 月 29 日发布了《宗教活动场所主要
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各全国性的宗教团体结合本宗教的实际制定
了或正在制定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宗教活动场所主
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中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是指佛教的寺
院的住持(方丈),道教宫观的住持(方丈),伊斯兰教清真寺主持教
务活动的阿訇、伊玛目、海推布,天主教教堂的主任司铎,基督教教
堂的主任牧师、相当于牧师的专职长老等。
按照各教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的规定,担任宗
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的条件,除了应具有较高的宗教修养、遵纪
守法外,一般还要求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在信教群众中具有一定
威望。主要教职的人选按照选贤任能、民主协商的原则产生,必须
经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一些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
教职任职办法还规定,主要教职的人选应经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
评议或征求信教群众的意见。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人选确定
并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应当由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三是参与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团体的管理。《宗教事务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宗教教职人员有权利参与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除可以担任宗教
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外,还可以担任其他重要职位,按照职责分工
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的事务。未担任宗教活动场所职务的普通宗教
教职人员也可以参与宗教活动场所重大事项的决策,可以积极对宗
教活动场所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四是接受和开展宗教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有权依法接受宗教
教育,可以进入宗教院校学习,也可以按有关规定由全国性宗教团
体选派到国外留学。一些宗教的教职人员还享有按本宗教的规定
或传统考核晋升宗教学位的权利。
- - 43宗教教职人员有权依法开展宗教教育,包括在宗教活动场所为
信徒讲经、布道、讲卧尔兹等,有些宗教教职人员还可以按照本宗
教的有关规定和传统收徒;可以应聘到宗教院校做教师和管理人
员;也可以在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组织下参与编写宗教内部资
料性出版物。
五是从事宗教典籍整理和宗教文化研究。《宗教事务条例》第
二十九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
究等活动受法律保护。各宗教都有自己的典籍,一些宗教的典籍数
量相当大。如佛教的经、律、论三藏,道教的《道藏》,伊斯兰教的《古
兰经》和《圣训》,基督教、天主教的《圣经》等。这些典籍记载传述本
宗教的教义、教规,蕴涵着丰富的宗教文化,是宗教的基本构成要
素。对这些典籍进行整理、研究,是宗教教职人员提高自身宗教修
养、传承宗教文化进而教化信教群众的重要途径,是其宗教信仰的
重要内容。同时,宗教教职人员在传承这些经典的基础上,往往能
够适应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对其作出符合时代的阐释。
六是开展宗教交流和交往。《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
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
开展对外交往。宗教教职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宗教方面的交流
交往,包括同一宗教在不同地区、不同教派之间宗教教职人员的交
流交往,也包括不同宗教之间宗教教职人员的对话和交往;包括国
内的宗教交流和交往,也包括对外的宗教交流和交往。
此外,宗教教职人员还享有其他一些权利。如,宗教教职人员
可以按照本宗教的有关规定或传统接受信徒奉献(供养)的财物,
从所在的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获得一定的工资或必要的生活
费用。宗教教职人员对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对自己的处罚不
服的,有权提出申诉。宗教教职人员对宗教事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
- - 44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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