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面积异地引种增殖应遵循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和
相关行业操作规程要求。
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和通过生物工程等技术改变遗传性状的个
体及后代的, 其场所必须建立严格的隔离和防逃措施, 禁止将其投
放于河流、 湖泊、 水库、 海域等自然水域。 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
的, 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 经检疫合格后
方可运输和销售。 进口水产苗种投放于河流、 湖泊、 水库、 海域等
自然水域要严格遵守有关外来物种管理规定。
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进口和出口, 应当经农业部或省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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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养殖类型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
I、 Ⅱ、 Ⅲ类。 列入进口名录I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 列入出口
名录I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 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
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 出口由农业部审批; 列入名录Ⅲ类的水
产苗种的进口、 出口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进
口、 出口水产苗种应当实施检疫, 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
具体检疫工作按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引进品种应全面、 详细地了解其生物学特性; 对引种后与当
地水域动植物区系及环境生态系统的相互作用机制等应进行严密的
可行性科学论证。 引进的品种不能对当地本土的动植物构成威胁,
不能破坏当地水域的生物圈和物种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