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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禁止驾驶机动车的情形
    2019-11-04 信息编号:1075717 收藏
。禁止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主要
包括以下五种:
(1)饮酒。饮酒,包括饮用任何含酒精的饮料,包括白酒、果酒、啤
酒等。机动车驾驶人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后,具有酒精反应,在酒精作
用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都属于饮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是当前交通事故
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不仅对行人、其他机动车等
的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也严重威胁了驾驶者本人的人身安全。
(2)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所谓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
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的药品,如安纳咖、安眠酮、甲基苯丙胺。
精神药品,有的具有兴奋神经中枢的作用,有的具有抑制神经中枢的作
用,如甲基苯丙胺,又称去氧麻黄碱、去氧麻黄素,俗称“冰毒”,是一种
苯丙胺类精神药品,药性非常强。吸食、注射甲基苯丙胺,会使吸食、注
射者变得兴奋、易激动和焦躁不安,会出现暴力倾向,长期服用会严重新版法律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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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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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健康,甚至造成死亡。服用精神药品,在药物的作用下会产生神经
中枢的兴奋或者抑制,导致人的判断能力、控制能力下降,服用者驾驶
机动车,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因此,服用精神药品后不得驾驶机动车。
(3)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麻醉药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能
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包括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等
麻醉性毒品。吗啡属于鸦片的精制品,是一种极易溶于水的粉末,是一
种抑制呼吸的药物,剂量过大会造成呼吸停止以致死亡。大麻是一种
无花瓣双子叶植物,是当今世界使用最多、范围最广的麻醉品,它的主
要成分是四氢大麻酚。经常或者过量吸食大麻,会对人体的许多器官
造成危害,破坏其功能。可卡因是从古柯叶中提取出来的,又称古柯
碱,是一种粉末状的白色晶体,具有强烈的麻醉作用。大剂量的可卡因
会导致人的中枢神经的传感源受阻,严重的会造成极度痉挛和心力衰
竭,从而导致死亡。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不仅对服用者本人的身
体健康造成极大危害,同时由于药品的麻醉作用会导致人的判断能力、
控制能力大大下降,服用者在驾驶机动车时,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因
此,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后在药品作用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
(4)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即患有足以影响观察、判断
事物能力和控制行为能力的疾病。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体状况,是保证
安全驾驶的重要条件之一。机动车驾驶人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
疾病的,在疾病未治愈前,不得驾驶机动车。
(5)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过度疲劳驾驶机动车,是指机动车
驾驶人每天驾车超过八小时或者从事其他劳动体力消耗过大或睡眠不
足,以致行车中困倦瞌睡、四肢无力,不能及时发现和准确处理路面交
通状况的情形。当前,疲劳驾驶也是引发交通事故,特别是长途客运、
货运过程中的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机动车驾驶人在疲劳时,应
当及时休息,从而保证行车安全,而不能强行上路,威胁道路交通安全。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不仅仅是指由国家规定管
制的属于毒品范围的精神药品,还包括其他由国家管制的直接作用于
中枢神经系统,可能影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精神药品,医师在进行医疗
诊治开出处方时,如果处方中包含可能影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国家管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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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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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精神药品,应当向患者说明。患者在服用该精神药品后在精神药
品作用期间,也不得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