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规定第 1 款第 2 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
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
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
驾驶人以及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责任。上
述规定就是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其根本目的,在于切实地
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我
国民法对机动车无过错赔偿额未作具体规定,根据交通法的规定,机动
车一方造成非机动车,行人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无过错的,肇事车辆参第一部分
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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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
抢救费用;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肇事车辆
按照相当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
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
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
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
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机
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4. 公平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又叫衡平原则,是指当事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
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
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因此,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侵犯财产权的领域。在道路交通事故
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定是任何一
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时,公安机关即无法确认当事人的交通事故
责任,从而无法确认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及如何承担损害赔偿。此时
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
害赔偿。在确定赔偿范围时,必须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要实
事求是地确定赔偿数额,使赔偿责任的确定更公平。
5. 等价赔偿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 117 条规定,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
赔偿。
(1)恢复原状。对财物损坏程度较轻,原物的主要部分没有损失,
基本功能没有受到大的影响,经过维修或者配换零件修复后,在使用功
能上,形态上和价值上不会有太大的变化和出入。
(2)折价赔偿。交通事故中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不能通过修
复而恢复原状的,或者虽然可以修复,但修复费用高于或者接近原物的
实用价值,双方当事人同意不修复的,应当折成一定数额的人民币进行
赔偿。
(3)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新版法律直通车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的实物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