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乘客乘坐客运车辆,因客运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者与其他车辆
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使乘客遭受损失;或者因客运车辆发生意外翻沉,
与山体等撞击而发生事故的,乘客与营运人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应
受《合同法》第 290 条、第 302 条的调整,除因伤亡是乘客故意或重大过
失造成的之外,承运人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乘客作为原告起诉
的,应以承运人为被告。在此种情况下,乘客与承运人之间属合同纠
纷,无须公安机关先行处理,乘客有权直接起诉。因客运车辆与其他车
辆发生相撞等事故致乘客遭受损失的,乘客可以基于与营运人之间存
在的客运合同关系,不经公安机关处理,直接单独起诉营运人,要求营
运人承担自己的全部损失。营运人赔偿乘客损失后,可以起诉对方车
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要求其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乘客
也可以基于营运人与对方车辆对自己共同侵权的事实,以营运人和对
方车辆为共同被告提起侵权赔偿诉讼。乘客以此种方式起诉的,应当
先经过公安机关处理。否则,不应受理。
需要说明的是,在乘客与营运人之间既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又存在
侵权关系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 122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30 条之规定,受害
人只能在依据客运合同关系追究车方违约责任和依据侵权法律关系追
究侵权人侵权责任中选择其一,而不能同时主张两种权利。其在起诉
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第一部分
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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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
2. 乘车人无偿搭乘他人车辆,因所乘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者与其
他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使乘客遭受损失承运人应承担适当补偿责
任。但是,如果乘车人未经车主同意强行搭乘或暗中搭乘的,因双方未
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乘车人不能以合同纠纷起诉,只能提起侵权赔偿之
诉,要求有过错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完全的
好意同乘,即无偿的同乘人遭受交通事故损害,基本规则是车主应当适
当补偿,而不是赔偿。出于意外而致使同乘人损害的,也应当承担适当
补偿责任,但是这个补偿责任就可以适当降低。好意同乘者不能作为
绝对免责事由,因为作为驾驶人或所有人,同意他人搭乘,本身就负有
安全将他人送到目的义务。不能以是否有偿作为确认这种义务有无的
标准。有偿搭乘只是增加了一重合同义务而已,但我们不排除例外情
况下好意同乘者可以作为免责事由。
3. 旅行社组织游客外出旅游,由于司机的过错发生意外事故,如果
旅行社用自己的汽车,司机系旅游公司职工,这时旅行社应承担民法通
则规定的侵权责任。这是旅行社在履行旅游合同当中发生的侵权行
为,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依据《合同法》第 122 条,“因当事
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
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游客可以选择违约责任之诉或者侵权责任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