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
于 2 人。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表明执法身份,告知被调
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
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发生一次死亡 3 人以上交通事故的,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应当派员到现场指导调查。发生一次死亡 10 人以上交通事故的,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现场指导调查。
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需要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1)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2)在现场周围设置警戒线,在距现场来车方向 50 至 150 米外设第一部分
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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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发光或者反光的交通标志,引导车辆、行人绕行;允许车辆通行的,交
通警察应负责现场警戒、疏导交通,指挥其他车辆减速通过;
(3)指挥驾驶人、乘客等人员在安全地带等候;引导勘查、指挥等车
辆依次停放在警戒线内来车方向的道路右侧,车辆应当开启警灯,夜间
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4)对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
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
地人民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
协同有关部门划定隔离区,疏散过往车辆、人员;
(5)对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交通事故,通报有关部门
及时处理;
(6)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控制肇事人,查找证人。
急救、医疗人员到达现场的,由急救、医疗人员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交通警察应当积极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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