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
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
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
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遵循以下
原则:
1. 全面审查的原则
(1)审查事故认定的程序是否合法。作出责任认定的主体资格是
否适合、是否向当事人送达等。(2)审查事故认定的事实与其他证据间
是否存在矛盾。责任的认定应当建立在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收集的证据
基础之上,也就是事故认定的事实应当与证据证明的事实是同一的。
如果存在矛盾则必须对事故的责任作出重新判定。(3)审查事故认定
的责任是否得当。
2. 质证原则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质证。”事故认定书作为一种
证据也不例外,只有事故认定赖以成立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无误,才能
评判责任认定的合法性、合理性。
3. 不对等原则
控辩双方在对事故认定书的证明责任上是不对等的,事故认定书第一部分
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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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被检察机关作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依据,在庭审过程中控方比辩
方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因为检察机关作为控诉机关,不仅具有控
诉职责,更具有查清案件事实的法定职责,其取得的证据也是证明
案件的主要证据。因此,控方在法庭必须提供支持责任认定成立的
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