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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2024-04-09 信息编号:1339669 收藏
1. 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法院应
当受理,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调解书、调
解终结书或者该交通事故认定书。
2. 发生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
等专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按照有关交通法
律、法规处理。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
的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
受理。
3.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紧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
和通讯工具、指定预付伤者医疗费、处理尸体的决定,当事人因此向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 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
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
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经审查
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
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5.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预付抢救
伤者费用的当事人,以其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或者责任轻而对预付费
用有异议的,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认定该
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
诉,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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