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
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
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
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
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