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
I哪些?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答: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
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说当事人有过错的情况下造成违
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在尤过错的情况下不承担违约责任。其结
果是很难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的。我嘲现行《合同法》规定的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所淄严格责任原则,就
是一般情况下只要有违约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
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膨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
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绩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等违约责任。”
根据此法条可知: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继续履
行合lt规定的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对方损火和赔偿对方损
失。这里应当明确两点:第一,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采取补救
措施可以并行。这就是说即使赔偿了对方损失,仍应按对力‘要求
继续履行,或者在已经采取补救措施或已经继续履行的情况下,
对方仍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第二,赔偿损失所指的“损失”包
括‘逝接移!失和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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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或情形有三:第一,不可抗力。所谓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
主要是指因发生自然灾害导致违约的情况。第二,货物本身的自
然性质造成的合理损耗。这主要是指某些货物运输、保管过程中
必然发生的合理损耗,如煤炭运输过程中的合理损耗,粮食保管
过程中必然发生的合理损耗等。第三,债权人的过错。如《合同
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由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运输
过程中的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承运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
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而没有将该情况告知保
管人的,保管人不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
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条规定,因对方违反合同造成损失正在
发生,而己方不采取补救措施任由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