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斟《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
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i卜IJ二履
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
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火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
务能歹J的其他情形。”以上四种情形都足以使另一方当事人“不
安”,故法律要赋予当事人“不安抗辩权”。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
当事人记住上述法律规定的四种。隋形,并有这四种情形之一的确
即证据。因为法律还规定,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I IL履行的,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另一要求是,应当及时通知
对方。如果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t|j止履行
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而同.没有提供适当担保
的,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