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合同法》第- -卜四条的规定,以下四种合同为可
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一是凶欺诈而成立对一方利益有损害的
合同(囚欺诈成立的合同损害困家利益属于无效合同);二是因
胁迫而成立x,r--方利益有损害的合同(凶胁迫成立的合同损害国
家利箍同样属于无效合I司);三是汞人之危而订立的显失公平的
合I司;四是存在重大误解的合同。重大误解主要有:对合同性质
的误解(如将借贷误认为赠与,将出租【误认为出卖);对当事人
的误解(如将flj公司误认为乙公司);对“标的”的误解(如将
轧铝机误认为轧钢机);对标的质量的误解(如将劣质.铺误认为
优质t‰将临摹画误认为真迹);对标的规格的误解(如将千吨
水压机误认为万吨水压机)等。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合同的确认权属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行使撤销巾清权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足否确认的前提。当事人
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中请仲裁机构仲裁,应当红知道或者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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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