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
因此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失时,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
失。这种法律责任称为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成立需具备四个条件:一是一方没有履行先合
同义务,二是另一方有损失,三是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问存
在因果关系,四是违反先合同义务方有过错。所谓先合同义务是
指磋商开始后逐渐产生的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棚保护、互相
通知、减实信用等方而的义务。由于这些义务是以诚实信用为基
.础而随着磋商逐渐产生的,故又称为附随义务。例如,订立合同
的谈判过程必然会使双方对于对方的某些商业秘密知晓,这就要
求对对方的商业秘密履行予以保密的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有如下几种:一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
商而致使对方发生损失;二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
事窦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而致使对方受到损失;三是违反人格和
人格尊严的缔约;四是撤销要约而使对方损失的;五是因没有履
行通知、保密义务且合同没有成立,对方有损失的;六是因未尽
保护义务而使对方人身权、财产受到损害的;七是因合同不成
立、合同无效、合同变更或被撤销、合同不被追认而使对方有损
失的。
缔约过失损失指的是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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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直接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准备艟行合同所支付的费用和前
两项费用的利息。问接损失是指丧失与第三人缔约机会所产生的
可得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