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一方发现对方怠于行使典对第三
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自己的债权时,为保全债权,可以自己的名
义代位行使对方对第三人的权利。
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是:第一,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
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第三,债务人已经陷于迟延履行;
第四,有保全债权的必要。例如,q1卖给乙2000吨钢材,价款
为800万元人民币。现没fp付给乙钢材2000吨已经有8个月,
乙已付甲货款500万元,乙还欠甲货款300万元;又设丙欠乙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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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400万元,丙有偿债能力但不给乙付款,乙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丙讨还货款,就属于法律上讲的“怠于行使权利”。在这种情况
下,甲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丙,其行使的这种权
利就是债权人代位权。清注意: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
序行使,而不能在诉讼外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