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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区哪有专业的合同律师_【王利云律师】_合同律师
    2016-11-28 信息编号:107809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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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问题一的答案是肯定的,但由于未签名方未就买卖合同达成合意,其亦并非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买方不得依据合同法第135条 ,要求未签名方履行合同,又由于签名方对房屋无完全的处分权,因此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无法完成。
接下来需要考查的问题是:虽然未签约方不是房屋买卖合同此一意定之债的债务人,但此种情形下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范是否发生法定之债,继而未签名方因法律规定亦需承担合同中义务呢?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作出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那么,东区哪有专业的合同律师,对于上述条文中的“债务”应作如何解释呢?民通意见第43条则是规定 :“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东区哪有专业合同律师,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 最、高法院法官亦在著作中认为: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东区哪有合同律师,或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建立的债务,但收益归家庭共享的,债务均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4] 因此对该 “债务” 应作符合传统民法理论之解释:上述规定中未对债务的种类、内容作出限定,不仅夫妻一方借款(单务合同)中的还款义务是债务,而且任何通过合同(也包括生活生产中签订的双务合同)约定所形成的债务(如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均构成民法中的债务。

本文讨论的案情之中,签名方与买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实就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建立债务。依上述相关规定,未签名方虽然未就房屋买卖达成合意,但结合最、高法院民一庭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 之中关于推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的内容,[5] 如无法举证签名方负债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则未签名方仍需承担此合同项下卖方的义务,其中就包括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买方名下的义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的,保证人超出担保责任范围支付的利息,合同律师,能否向借款人追偿?
【要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该项规定延及保证责任范围及追偿范围,故债务人只需向保证人偿还债权人借款本金而不应承担利息。保证人超出《借款合同》担保责任范围向债权人支付的借款利息,如未征得债务人同意,则偿付债务利息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保证人自行承担,不能向债务人追偿。

【解析】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法律责任依附于主合同中债务人的责任,在出借人与借款人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不应及于利息。保证人超出《借款合同》担保责任范围向债权人支付的借款利息,如未征得债务人同意,则偿付债务利息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保证人自行承担,不能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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