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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利云律师】,合同律师,高新区哪个合同律师专业
    2016-12-03 信息编号:109409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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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保管人行使留置权未尽通知义务,应赔偿
——仓储合同保管人在存货人未按时支付仓储费情况下,可依《合同法》规定行使留置权,同时负有相应的通知义务。
标签:留置权|仓储合同|通知义务
案情简介:2007年,商贸公司将2000余个矿泉水水桶委托快运公司储存和管理。2008年7月,快运公司向商贸公司发函要求结清拖欠仓储费6000元,否则快运公司“将自行处理该批货物”。商贸公司收函后在指定期限内结清。2010年,已拖欠1.5万元仓储费的商贸公司得知水桶已被快运公司售予他人而起诉。

法院认为:
①仓储合同系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可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亦可要求存货人提取仓储物,高新区便宜的合同律师,但应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存货人未依约支付保管费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商贸公司未能足额支付仓储费,构成违约,故依上述规定,快运公司享有留置权。
②依《担保法》相关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在合同中约定,高新区哪家的合同律师好,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在不少于两个月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认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本案中,合同律师,快运公司虽向商贸公司发函催促结算仓储费,但商贸公司收函后在指定期限内支付了函件中提到的拖欠仓储费,且快运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曾通知过商贸公司取走水桶,故此情况下,快运公司直接将仓储物售予他人行为,不属正当行使留置权范围,构成违约,应赔偿给商贸公司造成的损失。
③鉴于商贸公司违约在先,且在其未能及时履行生效判决导致水桶损失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故综上本案情况并结合水桶市场价值,酌定案涉水桶损失总计6万元,扣除商贸公司尚欠仓储费,判决商贸公司支付快运公司4.5万元。



买方向签约方请求继续履行的请求权基础同情一至情形五的情形。买方向未签约方请求继续履行的请求权基础依据为两条: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结合合同法第107条。其他请求权内容及请求权基础同情形一至情形四的情形。

卖方给付义务已发生给付不能之情形
倘若卖方又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即通常所说的一房二卖,且已将房屋过户至第三人,那么卖方就实际无法向买方履行过户义务。根据合同法第 110条第1项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 此时,卖方的给付义务也就是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义务已经消灭,即买方不得再向卖方主张房屋过户。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第2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 那么 ,在给付不能的情形下,买方只有主张解除买卖合同,高新区哪个合同律师专业,并得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请求返还已付房屋价款 、赔偿损失(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
针对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8条规定 :买房人得主张已付房款的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也即惩罚性赔偿。针对这一条文之中“赔偿损失”中的“损失”,应可参照上文中损失计算标准。
法律评析

从上文分析可以看出,夫妻一方出卖登记在双方名下房产后应守约履行合同。卖方毁约不仅不能带来任何利益,反而还应承担额外损失。法律鼓励诚信,惩罚不诚信行为,望订约者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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