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调查核
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
格和数量等,据实填写 《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
字予以确认。
(3)函告征地情况。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和被征地农户确认的拟征地的权属、种类、面积和有审批权的
人民政府等情况函告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时
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
道、缴费比例,并函告同级国土资源局。
(4)征地听证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 《听证告知书》,
将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被
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
比例等内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并告
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
径和社保措施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书》 由市、县人民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张贴并
告知被征地农民。
(5)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报批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
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组织听证。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邀请劳动保障部门参加。
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 《听证笔录》 和 《听证纪要》,全面准确
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确有必要的,应当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
途径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
愿放弃听证的,应当填写 《听证送达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