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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调查确认
    2020-03-31 信息编号:1117039 收藏
(2)。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调查核
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
格和数量等,据实填写 《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
字予以确认。
(3)函告征地情况。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和被征地农户确认的拟征地的权属、种类、面积和有审批权的
人民政府等情况函告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时
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
道、缴费比例,并函告同级国土资源局。
(4)征地听证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 《听证告知书》,
将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被
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
比例等内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并告
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
径和社保措施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书》 由市、县人民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张贴并
告知被征地农民。
(5)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报批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
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组织听证。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邀请劳动保障部门参加。
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 《听证笔录》 和 《听证纪要》,全面准确
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确有必要的,应当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
途径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
愿放弃听证的,应当填写 《听证送达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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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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