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部门强制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
当场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行政处罚措施,在性质
上属于财产罚。这种处罚旨在通过经济上的制裁而达到教育、警示违
法行为人的目的。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方式中,罚
款是适用最为普遍的一种处罚方式。以 2002 年全国道路交通违章情
况分析为例,在接受处罚的 1. 9 亿人次中,采用罚款处罚的就有 1. 63 亿
人次。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
民处以 5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
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
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
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
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对超过上述规定数额的罚款,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对
于大额的罚款决定,当事人还有权选择适用听证程序。《交通违章处理
程序》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原则,规定对当事人处以 50 元以下
(含)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对当
事人处以 50 元以上罚款的,适用一般程序,而且只能由县以上(含)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
罚决定。但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06 条的规定,对道路交通安
全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 元以下罚款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
罚决定。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后,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违
章的情况将会扩大。对此,我们将在解释本法第 106 条时,再进行专门新版法律直通车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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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