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道路交
通法律、法规、规章的机动车驾驶人实施取消其驾驶资格的处罚手段,
是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比较严厉的一种资格罚。根据现行规定,被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2 年内不准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被吊
销驾驶证后,如果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将作为无证驾驶予以处罚。吊
销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和其他处罚合并适用,但只能由
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5. 拘留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实施的在短时间内限
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是交通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根据
《行政处罚法》和《立法法》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
规定。我国的治安拘留制度是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在《治安
管理处罚法》规定的 77 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中,有 48 项行为适用
拘留处罚。拘留的期限为 1 日以上 15 日以下。根据《交通违章处理第一部分
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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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的规定,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的,必须
由交通违章行为发生地县(市)、市辖区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
同级的公安局、公安分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作出处
罚决定。
需要说明的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除了上述五种行政处罚外,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可以依法采取一些行政强制措施和资格限制
规定,如扣留车辆、限制当事人 5 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