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召开创立大会是设立股份有限公
司的重要活动之一。根据我国 《公司法》
第八十九条的规定: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
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
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
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
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
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
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
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
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因此,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在
三十日内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和认股人都
应参加,对未按时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
为维护自身利益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