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我国 《保险法》 第三十条
的规定,可知保险合同作为一种典型的格
式合同,其格式条款一般由保险人单方面
制定并反复适用,投保人在签订过程中只
有接受与否的选择权。故在对部分合同条
款的解释存在争议时,人民法院应当优先
按照通常理解方式进行解释,即按保险合
同的有关词句、条款及合同目的等因素进
行解读; 按此方式仍无法解释的,为充分
保护居于弱势的一方的权益,应对其作必
要的偏向,即在对条款发生争议时作有利
于相对人的解释,以求得实质上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