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 226 条规
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
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
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
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
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
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
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该法条阐
述了二审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要
遵循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那就是上诉不
加刑原则。如何理解 “上诉不加刑”原则
呢? 简而言之,就是对于一审判决,被害
人和检察院都比较满意,没有提起自诉或
抗诉,而只有被告人认为该判决对自己不
公,判刑过重而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
二审法院在审理该上诉案件时,就不得加
重对被告人的原处罚。举例来说,如果一
审法院判了被告 10 年有期徒刑,被告认为
该处罚过重向法院提起上诉,那么二审法
院所作的二审判决不能多于 10 年。值得注
意的是,在被告人认为量刑过重而上诉,
而检察院认为量刑过轻而抗诉的情况下,
二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就可以不受 “上
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而可以直接根据
所认定的事实和法律对案件作出二审判决,
如果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较轻的,可以加重
刑罚,比如可以将 10 年改为 1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