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 251 条规
定: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
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第十七章 诉讼篇
BU KE BU ZHI DE 1388 GE FA L CHANG SHI 297
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
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 一) 在执行前发现判
决可能有错误的; ( 二) 在执行前罪犯揭
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
可能需要改判的; ( 三) 罪犯正在怀孕。前
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
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
刑的命令才能执行; 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
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
改判。”由此可见,在现实生活中,即使犯
罪嫌疑人已被判处死刑,但在执行前如果
有 《刑事诉讼法》第 251 条规定的情形的,
也可以 “刀下留人”。这体现了少杀与慎
杀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