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本问题涉及民用航空器侵权的法
律问题。依据 《民用航空法》第 5 条的规
定,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
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民用航空
器所造成的损害,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
71 条的规定,应由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承
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
故意造成的除外。此外,《民用航空法》第
157 条第 1 款也规定: 因飞行中的民用航空
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
或者物,造成地面 ( 包括水面,下同) 上
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
获得赔偿。由此说明,民用航空器在飞行
中对他人造成伤害,受害人有权提起赔偿
要求,航空器的经营人也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但值得注意的是, 《民用航空法》第
157 条第 1 款还特别规定: 所受损害并非造
成损害的事故的直接后果,或者所受损害
仅是民用航空器依照国家有关的空中交通
规则在空中通过造成的,受害人无权要求
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