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公民在办理
收养登记时,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
人的身份证件)。(2)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
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3)社会福
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
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
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4)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
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
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5)生
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
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
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
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
落不明的证明。(6)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
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7)被
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
残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