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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是确认事实收养存在的一个客观标志。如当事人未共同
生活又无其他有力证据时,很难确认事实收养关系的存在。但是,共同
生活有一个期限问题,一般应是“共同生活多年”为确认事实收养的依
据。所谓“多年”,至少应在 3 年以上。需要指出的是,共同生活只是一
种现象,寄养也可以共同生活多年,所以,是否是事实收养,还必须结合
其他因素来分析认定。
在本案中,被告童某和原告张某夫妇共同生活多年,直到诉讼提起新版法律直通车
婚姻家庭纠纷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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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前夕,双方还在一起吃饭,只是到后来关系恶化到无法在一口锅里吃
饭时,双方才开始分开吃饭,但双方仍同住一座房子,直到人民法院判
决解除收养关系时还是住一所房子,可见原告张某夫妇与被告童某共
同生活的事实是不言而明的,是显而易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