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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主要包括下列
    2023-11-09 信息编号:1311723 收藏
形: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其他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情形。
20 当事人离婚时对行使探望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有
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的原则,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次数、地点、交接
等作出判决。
当事人请求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应征求未
成年子女的意见,并结合其他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21 直接抚养子女的男方或女方拒不履行有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或调解
书,另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对不履行义务的一方进行教育,责令其
履行义务。经责令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另一方也
可以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对于子女不接受探望的,人民法院应做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待子女消除
顾虑后再执行。禁止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
22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主要是
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下列情形:
(1)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的;
(2)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
(3)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23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的“生活困难”,是指在离婚时夫妻一方个人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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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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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收入和全部的财产不足以维持最近时期的基本生活。主要包括:
(1)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
他生活来源;
(2)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3)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
“适当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
据生活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和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具体情况判定,帮助的内容
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实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钱。
24 夫妻没有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即实行
共同财产制),离婚时,一方以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付出较多义务为由,根据
《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要求另一方补偿的,不予支持。
25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
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和处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
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 号)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财产处理问题
26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双方对其归属问题没有约定,在《婚姻法》实施
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该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持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7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可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
规定进行认定,但与《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条规定有抵触的除外。
28 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虽然没有书面约定其归
属,但在诉讼中双方认可有口头约定且无争议的,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9 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第三人在事
前知道该约定而与夫或妻一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该约定对第三人有效;第
三人在事前不知道的,夫妻之间的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夫或妻以第三人知道
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由,要求以妻或夫一
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债务的,应当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0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
务的亲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
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应视为个人债务。
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清偿责任。新版法律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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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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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夫妻离婚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或者私营企业,可分给有
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或私营企业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
相当于该财产或企业一半价值的补偿。
32 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或者投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等
企业的,在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前,另一方不得请求直接分
割企业的财产。
前款所述企业权益的分割应当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依照占有企业财
产的一方补偿另一方相当于所占财产份额一半价值的原则进行处理:
(1)投资成立合伙企业的,可将夫妻财产份额全部处理给经营一方所有,
并由经营一方对另一方折价补偿。也可在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前提下,由经
营一方向另一方直接转让一半的财产份额。
(2)投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可将夫妻全部股份处理给经营一方所有,
并由经营一方对另一方折价补偿。也可以在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及受让一方
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条件的前提下,由经营一方向另一方直接转让一半股
份。
(3)以夫妻一方的名义投资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
双方各占一半份额。
(4)投资购买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内部股权的,应将全部股权处
理给原持股人所有,由原持股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33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港澳的离婚案件时,对一方在港澳的动产和不动
产,只要能证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应与内地的夫妻共同财产合并处理。
在对港澳的财产和内地的财产合并处理时,可将港澳的财产分给港澳一
方,由其向内地一方作适当的金钱补偿;或者扣减港澳一方在内地财产的应得
份额,将内地的财产全部或部分分给内地一方。
如判决子女由内地的一方抚养,可将港澳一方应分得的在内地的财产份额
折抵抚育费用,直接处理给内地一方所有。
34 起诉离婚前,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
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参照《婚姻法》第四
十七条规定,对该行为人少分或不分。
35 夫妻离婚后,其中一方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
利被侵害之日起二年内主张权利,否则,人民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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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婚姻法》的溯及力问题
36 《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
后的《婚姻法》。
当事人以《婚姻法》为依据,申请对适用修改前的《婚姻法》作出的并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或调解进行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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