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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2023-11-09 信息编号:1311726 收藏
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
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993 年 11 月 3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法发[1993]30 号)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
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
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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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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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
影响的,可予准许。
3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
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
生活的。
4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
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
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
件予以考虑。
5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
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
准许。
7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
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
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
总收入的 50%。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
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
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
成长的,不予准许。
11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新版法律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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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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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
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
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
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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