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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建筑公司作为第三人,给予张某适当的经济赔偿
    2023-12-01 信息编号:1325056 收藏

建筑队不服裁决,认为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该工伤事故的发生是张
某的疏忽大意造成的,建筑队无任何过错,并且已为张某支付 13,000 元
的医疗费。张妻也在协议书上签字,同意以后的医疗费自理。因此,向
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队与张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过程
中,应当提供足以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的安全保护措施,但建筑队却未
能提供,因此,造成了该工伤事故的发生,张某虽有疏忽大意的过失,但
建筑队仍然要承担主要责任。建筑队虽然为张某支付了一定的医药
费,仍需支付合理的医疗费,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市建筑公司作为
工程的第三人,虽无过错,也应适当地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因此,人民法院判决维持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