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劳动保护方面享有以下特殊权利:
1.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
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
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
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
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5.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
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46
劳动合同法实用问答
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