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
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
予以撤销。
2.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
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
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3.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
4.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
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106
劳动合同法实用问答
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5. 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
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60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 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
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6.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
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
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