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劳动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
是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
[1994]481 号)做了规定,要求以现金的方式支付。
同时,一些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文件对国有企业改制
时支付经济补偿的方式也做了专门规定。《关于国有大中型企
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
企改[2002]859 号)第十五条规定: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
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
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因此,国有企业改制解
除劳动合同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以用现金方式,也可以在
职工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股权或债权。
需要强调的是,通过现金以外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方式必须建立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单纯从改制企业的角度来
讲,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可以以现金形式、股权形式或者债权形
式进行支付。
(一)现金支付形式。现金支付形式就是要求企业以现金
支付给员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对于现金流充89
劳动合同法问答
裕的企业来讲,这种方式是可以接受的,而且是一次性解决。企
业在改制时,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在改制成本中占有较大的比例,
这种方式会给企业的现金流带来影响,可能降低了企业抵御风
险的能力,对支付企业的现金流状况和企业管理水平要求较高。
(二)股权支付形式。股权支付形式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
位协商一致,在劳动者自愿的前提下将与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等
额的企业股票支付给劳动者,以替代现金支付的支付方式。
(三)债权支付形式。如果改制企业的支付能力比较差,为
了缓解支付改制成本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压力,可以将员工
的经济补偿金转为改制企业的负债,同时减少相应的企业净资
产。企业改制后,员工持有改制后企业的债权,并根据相应的规
定和条件获得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