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
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 6 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
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之
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促进社会经济更好地发展,保
护劳动者的利益,并同时兼顾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和维护社会稳
定的因素,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从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角度看,任何一个劳动者在某个企
业工作较长时间后,会逐步形成针对所在企业的一些专用性技
能,其中包括在本职工作上逐年积累的各种工作技能和经验,对
企业内部外部状况的了解,对企业所在行业发展趋势的把握,等
等。如果因为非劳动者的原因,比如规模性裁员,使得员工大批
地转入其他行业或者其他企业就职,劳动者积累的专用性技能
就可能被浪费,从而降低劳动者创造价值的能力。从社会经济
的整体角度看,这是对劳动力资源的浪费,因此政府有必要加以
规定,减少全社会人力资源的浪费。
对因规模裁员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往往主观上仍
有继续工作的愿望。如果主观上存在继续工作的意愿,但是在
6 个月内一直未能找到工作,则可能会被迫进入较长时间的失
业状态,影响劳动者的就业信心和就业能力。长此以往,容易形
成“找不到工作———与社会脱节———更找不到工作”的恶性循
环,对个人和家庭带来不利影响,也可能对社会稳定带来负面
影响。
对企业来说,任何一个新人进入一个新的企业后都存在一
段时间的适应期,需要了解企业的制度和文化,融入新的集体。
虽然企业会因为一时的经营困难不得不通过裁员等方式渡过难
关,但是一旦经营形式好转,在需要重新招用人员时,如果能够
在同等条件下招用原单位的劳动者回到原岗位继续工作,则可80
劳动合同法问答
以大大缩短员工的适应时间,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同时,由
于被裁员的劳动者有过失业经历,主观上会更加珍惜新的工作
机会,认真工作,服从管理,对企业也是利多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