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在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
付劳动者 1 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
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
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
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
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
成协议的。因此,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向劳动者额外支付 1 个月
工资作为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的替代做法。
本条规定与以往的《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相比,赋予了用人
单位自由选择解除劳动合同方式的权力。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况
下解除劳动合同也多了一种选择,即额外支付劳动者 1 个月工
资不用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一个国际惯例,在香港叫
代通知金。“代通知金”在《劳动法》中没有相应的概念,这次
《劳动合同法》立法吸纳了国际社会好的经验,将“代通知金”引
进到我国的法律中。“代通知金”与提前 30 天通知解除,实质
上就是两者互相置换的一个过程,即用人单位可以用补偿换时76
劳动合同法问答
间。如果单位遇到突发事件,需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来不
及等待 30 天,就可以用“代通知金”来代替 30 天劳动者应得的
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