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中员工因解除劳动合同所获得的经济补偿
金,按照税法规定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为此签发
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
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
号)。通知规定: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
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
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
资的 3 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
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
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178 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
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考虑到个人90
劳动合同法问答
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
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
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
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
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
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
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 12 年的按
12 计算。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
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个人按
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
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