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我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
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
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
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
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
供辩护。”因此,如果被告人没有辩护律师
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
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
护,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审理并判其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