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我国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
十一条规定: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
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
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
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 一) 在执
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 二) 在执
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它重
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 三) 罪犯
正在怀孕。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
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
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 由于
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
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因此,下级人民法
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
如果出现了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停
止执行。这体现了少杀与慎杀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