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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死刑命令时,什么情形下可以停止执行?
    2018-12-26 信息编号:534407 收藏
答: 我国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
十一条规定: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
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
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
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 一) 在执
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 二) 在执
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它重
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 三) 罪犯
正在怀孕。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
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
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 由于
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
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因此,下级人民法
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
如果出现了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停
止执行。这体现了少杀与慎杀的原则。
  • 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可以加重其刑罚吗?
    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
    12-26
  • 二审法院如何处理上诉、抗诉案件?
    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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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
    12-26
  • 被告人因病住院不能到庭,法院能缺席判决吗?
    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
    12-26
  • 犯罪嫌疑人家庭困难可以作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吗?
    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
    12-26
  • 在侦查期间,律师享有调查取证权吗?
    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