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我国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
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
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
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
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
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
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
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
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
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
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
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
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
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由此可见,正常情
况下,公安机关在拘留三天后,就应该报
检察院批准逮捕; 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一至四日。对于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
报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到三十
天。所以,犯罪嫌疑人被公安局最长可以
拘留三十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