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第 133 条
第 1 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
承担民事责任。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
干问题的意见 ( 试行) 》第 160 条的规定,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
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
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 40 条也规定: “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
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
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
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
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
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
任。”由此可见,小学生在学校将人打伤,
监护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未尽到相应
责任的,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