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我国 《婚姻法》第 22 条明确规
定: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
问题的批复》称: “安徽省公安厅: 你厅
《关于 变 更 姓 名 问 题 的 请 示》 ( 公 办
[2002] 65 号) 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
复函》( [81] 法民字第 11 号) 的有关精
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
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
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 对一方因向公安
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
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
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由此可见,父母有决定子女姓名的权利,
子女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是
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
名的,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子女的原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