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五条 社保机构稽核监督部门依据工作计划、群众举报等确定内审
对象,按程序报批。
第九十六条 内审计划批准后,社保机构稽核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内审内
容主要包括:
(一)抽查参保单位申报缴费的有关原始资料,验证参保单位的参保人数、
缴费基数;
(二)抽查参保单位的缴费情况,验证是否按核定基数征缴;
(三)抽查缴费情况原始资料,验证工伤待遇计发标准的准确性;
(四)抽查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待遇有关的原始资料,验证待
遇调整的准确性;
(五)抽查工伤职工死亡、供养亲属证明等原始资料,验证待遇计发的准
确性;
(六)抽查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支出账目凭证,验证基金收入、支出的正
确性;
(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需内部监督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七条 社保机构稽核监督部门记录内审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内审
记录和有关证据提出整改意见,按程序报批后送相关部门执行,并跟踪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