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 1997 年 12 月 28 日颁布
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
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有利安全生产,
根据《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铁路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工伤保险实行铁路系统管理,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
供经济补偿和管理服务。
第四条 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
保险费,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 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企业和职工必须贯
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
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标准及部的有关规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
危害。
第六条 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企业应当依
据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
的劳动。
第七条 铁道部社会保险机构主管铁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铁路局
(集团公司)、部属总公司社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工
伤保险业务,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