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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
    2019-01-21 信息编号:649188 收藏
第五十三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
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
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四条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
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