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伤残等级有变化的,自做出鉴定结论的下月
起,按照重新确定的伤残等级支付伤残待遇,但一次性伤残待遇不再变动。
第十一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费用,从
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被认定为工伤的,进行劳动
能力鉴定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同一工伤申请再次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预缴,再次鉴
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再次鉴定的结论发生
改变的,鉴定费用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申请伤残等级复查鉴定的,鉴定费用
按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伤残等级复查鉴定
的,鉴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