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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
    2019-01-21 信息编号:649307 收藏
第二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工伤认定的;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
(四)不按规定出具高工伤风险企业参保证明和缴费凭证的;
(五)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