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企业、事业组织、国家机关以及社会团
体招用的具有农业户口,并且与招用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覆
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的所有职工,包括农民工,都应该参加养老保险,
履行缴费义务。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0 号)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
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
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
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
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
在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 15 年以上的,可
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 15 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
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