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
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
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
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
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下列支出:(1)失业保险金;(2)领取失业保
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
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
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规定;(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
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