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的就
业地位、就业机会和就业条件平等。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
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1. 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
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2.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
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
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
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3.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4.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
绝录用。 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
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
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
体检标准。
5.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6.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
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
就业歧视。 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
含歧视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