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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可否拒绝用人单位的加班安排?
    2019-02-08 信息编号:696270 收藏
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必经程序。企业确因生产
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未经工会
和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延长工时;对于企业违法强迫
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但以下情况下延长
工作时间不受“协商”且“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或“每日不得超
过3小时,每月合计不得超过36小时”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
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
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